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国轩高科被深交所点名通报
近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 号;
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虎跃东路 8 号,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泰安大厦五楼,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关联方;
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 582 号 2 号楼 502 室,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关联方;
经查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0 月至 11 月,国轩高科控股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通过设备供应商将四笔设备采购款(合计 14,000 万元)间接转给国轩高科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的银行贷款,形成了对国轩高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直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才归还给国轩高科。
2019 年 11 月 18 日,合肥国轩通过基建供应商间接转款 4,000万元给南京国轩,用于偿还南京国轩的银行贷款,形成了对国轩高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直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才归还给国轩高科。
2017 年 12 月 22 号,国轩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同意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16 日,国轩高科将募集资金账户中的 25,000 万元转入一般账户,用于购买银行定期理财产品。上述转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购买期限超过董事会审议的十二个月有效期。
2018 年 10 月 16 日,国轩高科通过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应付设备采购款 5,000 万元,设备供应商将该笔款项间接转入至国轩高科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到期银行贷款。
2019 年 2 月 1 日,国轩高科将募集资金账户中的 10,000 万元转出至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于 2 月 2 日转回。2019年 2 月 11 日,国轩高科又将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的 10,000 万元转出至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于 3 月 29 日转回。
2020 年 4 月 30 日,国轩高科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国轩高科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5,125.38 万元,同比下降 91.17%,国轩高科在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时,未按规定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019 年 10 月 29 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庐江管委会”)出具《关于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3.5 亿元产品研发及规模化生产奖励资金的情况说明》,基于国轩高科孙公司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为当地经济建设作出的贡献,庐江管委会将 2017-2019 年下发的 3.5 亿元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调整为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国轩高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上述款项统一计入 2019 年度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国轩高科未在收到相关文件并将其认定为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国轩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2.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2.1 条、第 11.3.1 条、第 11.11.5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6.3.8 条、第 6.4.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1.2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国轩高科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4.2.2— 5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条、第 4.2.1 条、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9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头部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控股股东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对上述头部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时任财务总监钱海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6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头部、二、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财务总监潘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国轩高科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桂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二、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钱海权、现任财务总监潘旺、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桂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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