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15:00在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8人,代表股份514,796,11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784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16,970,298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3,001,45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
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1,293,968,840股。)
104,080,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435%,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0人,代表股份410,715,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740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及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
表决情况:同意514,123,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4%;
反对671,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4%;弃权800股(其中,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8,974,20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90%;反对671,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420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本次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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