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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明知是耕地仍建厂房并转让 法院判决返还转让款

admin4年前 (2021-06-22)新闻中心1726

  本文的原告李威(化名)便居住于此。李威与赵亮、张劲、李蒙(均化名)是朋友关系。2017年10月,李威与赵亮签订了《厂房转让协议》,约定赵亮将其生产家具的公司转让给李威,李威向赵亮支付转让款300万余元,同时还约定赵亮欠张劲、李蒙的款项都由李威支付。合同签订后,赵亮交付了厂房。与此同时,李威也应赵亮三人的要求将款项全部支付给张劲、李蒙,共计支付款项440万余元。

  在李威的用心经营下公司生意逐渐红火起来,谁承想,准备大干一场的李威在2019年收到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停电通知书”,这时他才得知厂房所占用土地性质为耕地,厂房建设属于违法违规项目。更让李威气愤不已的是,赵亮在明知土地是农用耕地的情况下,仍在该土地上修建厂房、住宿房,并在注册公司后将该厂房转让给自己继续生产。这真是“嫁祸于人”,咽不下这口气的赵亮决定诉诸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厂房转让协议并让赵亮等人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庭审中,被告各有各的说辞。赵亮辩解称李威所说的并不是事实,当初转让是有合法依据的,但是赵亮并没有出具相关证据。张劲辩解称自己不是厂房转让的相对方,而且所收到的款项是代赵亮收取的,所以与自己无关。李蒙辩解称自己不是《厂房转让协议》的相对人,收取的款项是厂房的修建款,并不是李威所称的转账还款。

  首先,被告赵亮是案涉土地的承租人,其明知土地系农用耕地,却在该土地上修建厂房、住宿房用于家具生产,还注册成立公司并转让给原告继续进行家具生产。这种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由此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无效。

  其次,基于《厂房转让协议》无效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告赵亮理应将收取的转让款返还原告。

  蕞后,原告李威在协议签订前后,基于对张劲的信任,通过自己和妻儿的银行账户陆续向被告张劲转款380万余元,张劲收款后向赵亮转账支付了270万余元。因为原告已向被告张劲支付了380万余元,而协议载明的 300万余元已包含在原告所支付的款项内,即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赵亮支付了300万余元,因此该款项赵亮应予以返还。此外,对于原告向李蒙支付的 60万余元已经明确为厂房建设款,应视为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代被告赵亮向李蒙支付的建设款,故此款赵亮应返还给原告。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赵亮返还原告李威转让款 270万余元。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CCTV1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嘉宾律师; CCTV12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头部季、第二季、第三季嘉宾律师; BTV《第三调解室》、《法治进行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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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厂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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