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本金已收回又多领取的部分应予追缴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晴,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沁阳市,捕前住沁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2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22日以沁检刑变诉〔2024〕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道旗、检察官助理李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晴及其辩护人杨国庆、集资参与人代表李某鸣、焦某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张某英、利害关系人李某娟及其代理人宋某龙、利害关系人韩某曜、郭某茜、范某晶、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程某明、侯某杰、任某梅、徐某林、张某盼、靳某倩、成某姣、常某辉、支某娜、李某玲、贾某华、马某涓未到庭。诉讼中,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 2024年4月11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于 2024年5月10日申请恢复审理。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交易明细、证人张某汝、马某、陈某红、任某飞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焦某强、赵某瑞、王某钰、王某娜、董某苗、郭某茜等人的陈述、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 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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