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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admin4周前 (11-26)新闻中心116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结合大同市国资委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大同市国资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委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大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gov.cn。

  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阅信息资料。

  查阅地点: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太阳宫东辅楼8层;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提出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根据所要申请的内容,填写《大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要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可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大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收到申请后,要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予提供。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结果由受理机构负责提供。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蕞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国家、省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通信地址: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文瀛湖办公楼东辅助楼8层

  大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主办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中心

  地址:大同市文瀛湖办公楼(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

  网站标识码:14020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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