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9-05-27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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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时间: 2019-05-28 11:29
福建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你司报来《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青美发字〔2019〕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项目代码-39-03-051415)节能报告。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蒸汽,新水,自产的能源和耗能工质有压缩空气、氧气。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48006.59(等价值)吨标煤,80394.19吨(当量值)标煤。
三、项目在“十三五”期间如全部建成达产,对宁德市“十三五”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有较大影响(m值为8.71%)。对宁德市完成单位GDP能耗目标影响较大。建议宁德市、福安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从“十三五”能源消费增量指标或等量置换及减量指标中,统筹平衡用能指标。同时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确保完成市县节能目标。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你司在实施项目过程应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如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宁德市、福安市政府节能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你司报来《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青美发字〔2019〕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项目代码-39-03-051415)节能报告。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蒸汽,新水,自产的能源和耗能工质有压缩空气、氧气。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48006.59(等价值)吨标煤,80394.19吨(当量值)标煤。
三、项目在“十三五”期间如全部建成达产,对宁德市“十三五”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有较大影响(m值为8.71%)。对宁德市完成单位GDP能耗目标影响较大。建议宁德市、福安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从“十三五”能源消费增量指标或等量置换及减量指标中,统筹平衡用能指标。同时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确保完成市县节能目标。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你司在实施项目过程应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如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宁德市、福安市政府节能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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