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经济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1994年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2005年通过国家审核,核定面积为14.22平方公里,区内现有企业231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116家,规模企业30余家。诸暨经济开发区位于长三角南翼、环杭州湾“V”型产业带的中间地带,紧靠浙赣铁路诸暨站及杭金衢高速公路、诸永高速公路诸暨互通口,距杭州萧山国际机场30分钟车程,距上海、宁波分别2小时车程,交通便捷,区位优势明显。
自2003年诸暨市委市政府作出建设城西工业新城的战略决策以来,诸暨经济开发区迎来了“一年一个样,二年变新样,三年大变样”的巨大变化,三年累计征地3.2万亩,拆迁房屋85万平方米,投入建设资金19.7亿元,展开基础设施配套100余项,完成道路建设45公里,新建排水沟渠30公里,各类管线铺设116公里,新增绿地25万平方米,区内市政基础配套基本到位,防洪排涝配套形成体系,绿化亮化形象全面提升;三年引进外资项目68只,总投资约7.96亿美元,协议利用外资4.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3亿美元。其中,05年新批外商投资项目32只,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9只,完成合同外资1.52亿美元,实到外资1.03亿美元,实到外资排位全省开发区第十;05年实现区内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124.97亿元,销售收入123亿元,利润10.14亿元,税金6.51亿元,完成自营出口2.05亿美元。
诸暨经济开发区主要分为北片三期工业园区、南片中小外商投资企业园区、东南片一、二期工业建成区及城西中心商务区四大区域。以发展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同时依托铁路货运站、高速公路互通口发展物流产业的北片三期工业区,有新落户企业32家,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21只,累计引进合同外资达2.5亿美元,项目总投资近50亿元,目前区域内企业项目建设形成高潮,开发区的主体形象在这里基本形成;南片中小外商投资企业园区有落户企业58家,已建成投产40余家,形成了十八里经济长廊,已成为诸暨经济开发区产值、税收、出口及就业等各项指标的新增长区;以浙赣铁路诸暨新客运中心为核心的城西商务区,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通过国际性招标完成了高标准、高品位的商务区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城市设计,已征用
土地8000亩,动迁房屋25万平方米,构筑道路19万平方米,新建绿地5.6万平方米。目前商务区内铁路新客站、海关大楼、商检大楼已建成投入使用,道路主干道、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基础配套基本到位,首期推出的商务、商贸、酒店等经营性项目已全面启动建设,一个集商业物流、商务办公、金融服务、居住社区、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生态城市新区不久将在这里呼之欲出。
近年来诸暨经济开发区以和谐、共荣、高效、有序、永续经营为发展理念,有效整合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产业资源,积极为企业打造高效率、低成本的投资创业平台,依托诸暨机械制造、纺织服装、医药化工、包装材料、建筑建材等五大传统支柱优势产业,通过高新技术引进和改造,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已形成了以纺织服装、机械制造、环保设备为主体,涉及塑胶、电子、包装、医药、食品、金属制品等多行业的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产业群体。
机场:距杭州萧山国际机场30分钟路程
周边城市:距上海、宁波分别2小时车程
(一)外商投资新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三资"企业,能提升我市产业层次,实际投资頟达到300万美元;填被市场空白,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确属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产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市政府可控范围内实行蕞大限度的优惠。
(二)对鼓励和允许的新办外商投资工业性项目,境外资金全额到位,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从第三年起到第十年内,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三)凡在本市新设立的"三资"企业,当年引进外资到帐达50万美元
,当年竣工(达100万美元的,放宽在二年内),可享受市财政技改项目贴息。
(四)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取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方投资者新增加投资或追回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得到利润直接再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内五年以上的,市财政全部返还再投资的部分已缴当地应得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新办外商投资"一优二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农业基地、开发性农业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得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市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头部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该企业十年内每年实缴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总额。
(七)对外商新办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下以政策:
1、对经营期十五年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市财政给予扶持;头部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每年实缴企业所 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租赁用地,经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租金。
3、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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